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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蘇俊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蔡宗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提出「無償委任證明書」及「合作備忘錄」為證,請求債務人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債務人蔡宗翰應與蔡孟勲連帶返還其投資之款項,惟前開書面之簽立人僅有蔡孟勲,並無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蔡宗翰,且債權人自陳投資款係匯入蔡孟勲所指定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帳戶,蔡宗翰則為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上情均無從釋明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蔡宗翰為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之當事人,債權人自不得以前開債權債務關係對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蔡宗翰有所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對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蔡宗翰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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