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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億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福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此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憑。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經法院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葉書佑律師,而葉書佑律師事務所設於本院轄區,故應由本院管轄。惟葉書佑律師事務所並非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且支付命令事件之管轄與支付命令之送達係屬二事,要無以送達地定管轄之餘地。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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