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秉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錦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秉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4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