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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5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券券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顥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8,61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券券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下同)109/3/1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AWS雲端帳
        管服務,合計積欠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338,611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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