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井琪、陳顥仁
- 當事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券券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券券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顥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8,61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券券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9/3/1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AWS雲端帳 管服務,合計積欠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338,611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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