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顏元博、莊慎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代 理 人 莊慎翔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竣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公司負責人此等賠償責任之 成立,係以該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如公司僅發生單純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即難謂其負責人有何違背法令之行為,公司之債權人自不得據此為請求公司負責人賠償之依據。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廷公司)向其訂購食材積欠貨款,睿廷公司負責人即債務人張竣源明知睿廷公司財務狀況惡化,仍故意隱暪訛詐債權人與睿廷公司為商業交易行為,致債權人無法收取貨款而受有損害,債務人張竣源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就前述積欠貨款與睿廷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客戶銷貨單及對帳單等文件,僅能釋明睿廷公司與債權人成立買賣契約後,未能給付價金而有債務不履行情事,就債權人主張之債務人張竣源侵權行為事實則無法釋明,依前開說明,債務人張竣源並不因其為睿廷公司之負責人,即需與睿廷公司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是本件依債權人之聲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張竣源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