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4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傑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錦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35,70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