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世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心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40,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5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黃心福、黃世騰 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2年01月13日止 年息5%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黃心福、黃世騰 自民國112年01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10月13日止 年息6%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黃心福、黃世騰 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256000元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黃心福、黃世騰 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2年01月13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256000元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黃心福、黃世騰 自民國112年01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10月13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256000元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黃心福、黃世騰 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黃世騰、黃心福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遲延利息。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08月13日偕同債務人黃 世騰、黃心福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220,000元整,借期至114年08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採固定0%計息,按月計付。(二)債務人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08月13日偕同債務人黃世騰、黃心福等 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80,000元整,借期 至114年08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採固定0%計 息,按月計付。(四)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依法定利率5%計算(汽車借款約定書第11條)(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繳納至111年12月1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 ,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254號可憑,依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 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相對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黃世騰、黃心福一次清償上述債務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汽車借款約定書、往來明細、存證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