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泳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泳漢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徐韶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其發票人為香港商新邦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而非相對人徐韶霙,該書證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