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冠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即債權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淳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山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157,212.6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