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竣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43,91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7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8818元 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柯淑惠、張竣源 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125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柯淑惠、張竣源 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125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柯淑惠、張竣源 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8818元 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柯淑惠、張竣源 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柯淑惠、張竣源 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柯淑惠、張竣源 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張竣源、柯淑惠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7日、111年3月16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為400萬元整 、460萬元整(證二),利率分別依年利率4.125%(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655%計算,目前為1.47%,證三)、2.225%計算(依中華 郵政(股)公司一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79%計算,目前為1.435%,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 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有「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之情事(證四),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 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7,843,9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獲清償(證五),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利率表乙份。四、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乙份。五、放款帳卡三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