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控制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家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86,17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