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曉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隆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偉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979,066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