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林曉民、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隆正、林偉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隆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偉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979,066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