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意惠、陳再有即再有拆除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再有即再有拆除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6,3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