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弁當工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弁當工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銘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張月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51,402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