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林振仰、張晉瑄即德晉金屬設計工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振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晉瑄即德晉金屬設計工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6,664元及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