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詹永進、愛瑪實業有限公司、朱冠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永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冠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49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