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官俊利、青山青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官俊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青山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秉洋即郭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2,93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