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晅寧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威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根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基於消費借貸關係而為請求,雙方復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故債權人請求超過年利率百分之5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