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詹永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品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岳鴻全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岳陵
一、債務人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0,08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岳鴻全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0,08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