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詹永進、傑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暉、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勝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永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傑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勇 一、債務人傑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2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2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