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朱士廷、陳柏安、唐郁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陳柏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0,25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