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Joseph Maur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其居留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最新居留地址在高雄市○○ 區○○路0000號14樓,最新服務處所為牛牛攝影工作室有限公 司,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5 ,均非屬本 院轄區。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