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Joseph Maur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其居留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最新居留地址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14樓,最新服務處所為牛牛攝影工作室有限公司,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5 ,均非屬本院轄區。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