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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Joseph Maur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其居留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最新居留地址在高雄市○○ 區○○路0000號14樓,最新服務處所為牛牛攝影工作室有限公 司,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5 ,均非屬本 院轄區。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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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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