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偉利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卓樹忠、楊嘉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利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嘉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708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3,6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臺幣6,67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