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駱怡君、吳俊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立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829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8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