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李潮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居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市大安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00巷00號10樓,然經本院函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函覆稱,債務人目前未居住於上址等語,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