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陳春財、張楷翊即中興茶飲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春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楷翊即中興茶飲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4,08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