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上杉惠一郎、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季佳 一、債務人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434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延遲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洪季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62,17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