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泳漢、香港商新邦環球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泳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新邦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韶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9,10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1,43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