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凱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合意管轄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者,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雖提出兩造簽立之契約書,該契約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前揭規定,該合意管轄之約定,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是本件聲請自無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