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王俊宜、達麟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俊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達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建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73,241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