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新北市八里區農會、蔡秋煌、好夥伴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八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秋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好夥伴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威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7,60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70,041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