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愛瑪實業有限公司、朱冠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冠臻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健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33,32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949,80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99,32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