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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鄔保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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