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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砌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弘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弘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課以工程總價新臺幣7,500,000元千分之1做為遲延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以本承攬契約總價百分之10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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