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砌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弘璽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弘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課以工程總價新臺幣7,500,000元千分之1做為遲延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以本承攬契約總價百分之10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