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施佳宏、愛瑪實業有限公司、朱冠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佳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冠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13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