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霖、勁呈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勁呈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董勁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9,023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7,254元,及自民國111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34,13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624元,及自民國111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