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麗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正益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鈺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鈺婷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北市林口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新北市淡水區址,惟查該址為債務人之原戶籍址,現並非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