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魏明煌、魏逢佑、魏逢佐、魏逢延、貫豐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魏明煌 魏逢佑 魏逢佐 魏逢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貫豐興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鴻傑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5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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