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聖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聖紘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紘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 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文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于蓬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聖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658,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聖紘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335,804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