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霖、毅藝股份有限公司、簡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毅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毅 人 之1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49,376元,及其中新 臺幣1,559,501元,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 中新臺幣389,875元,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