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白麗真、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王品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4,000元,及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 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 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000 元,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2年4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 幣38,000元,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