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晨彥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莉苓即兆拓商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其送達處所不明,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然經本院函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函覆稱,債務人目前未營業或居住於上址等語。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