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晨彥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莉苓即兆拓商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其送達處所不明,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然經本院函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函覆稱,債務人目前未營業或居住於上址等語。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