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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若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莉苓即兆拓商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莉苓即兆拓商號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李莉苓戶政資料所示,李莉苓自民國112年5月19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北○○○○○○○○,非屬可對其送達之處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址,惟查該址為兆拓商號之營業址,而兆拓商號已於112年3月30日歇業,則本件債務人之送達處所確屬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惟債權人得另提起訴訟請求,於訴訟程序即得適用公示送達規定,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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