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81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應必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彙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車輛租賃契約書及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然該租賃契約書記載租賃期間僅至民國109年6月24日止,尚無法釋明債務人須繳納109年6月24日止後之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且無法從繳納通知書所載之車牌認定即為債務人前所承租之汽車。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