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鄭光輝即鄭楊美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鄭光輝即鄭楊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可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