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06號
- 聲請人
- 鄭光輝即鄭楊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可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