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巴愛玲即巴譚攸靈之繼承人、許哲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巴愛玲即巴譚攸靈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許哲賢 聲請人因遺失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