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馮美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馮美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為相對人珩泰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珩泰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雖曾於民國103年間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 然於106年9月間業已遷址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109年股東決議解散時,公司登記址亦為上開地址,有珩泰 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頁面、109年5月20日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誤以為相對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將本件聲請裁定移送至本院,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