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家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林家民 上列聲請人呈報羅伯克林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及第113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相對人羅伯克林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並未附具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函文、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上述表冊經董事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認證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10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2年10月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