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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0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聲請人
林家民

上列聲請人呈報羅伯克林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及第113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相對人羅伯克林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並未附具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函文、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上述表冊經董事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認證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10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2年10月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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