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27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聲請人
技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洪瑞彰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報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報人陳報經民國108年10月25日股東會決議,自108年10月25日解散,並選任洪瑞章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已於108年11月25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出申報所得稅清算,並於109年1月22日核定清算完結,為此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查依前揭公司法規定,本件被選任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未先向法院聲報呈報清算人就任,即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本件聲報清算完結事件顯然不合程式,揆諸首揭規定,其聲報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