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淂友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0349號 債 權 人 淂友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文章 代 理 人 黃于珊律師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忠錦交通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昱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位於新北市○○區○○里00鄰00號巷 口旁之車輛,係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